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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即时:儿童被犬咬伤咋判?一审判"四六开",漯河中院改判犬主"负全责"!
2023-05-31 21:05:30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漯河市源汇区,10岁少年小明(化名),被大型犬只咬伤,其监护人要求犬主人曹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多元。日前,漯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4月11日下午,小明在曹某某家门口玩耍时,被其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扑倒,造成面部受伤。随即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不构成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某饲养的大型犬造成小明面部损伤,曹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责任比例方面,一审法院酌定曹某某承担60%的责任,小明承担40%的责任。小明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漯河中院。

中院认为,本案系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由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在法律规定的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这一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全面履行好看管、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安全。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并不是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想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某某的大型犬是在院门口外的公共区域,曹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明存在挑逗或者刺激等诱发该大型犬攻击的行为,不能证明小明或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符合其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曹某某应担全责。漯河中院遂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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